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86号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珺业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
法定代表人:毕志雄。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珺业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49274.6、名称“双肩背包(KS3148W)”】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