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07号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东河村)(温龙集团有限公司厂房第9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丕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沈燕,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小城茶叶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特产城1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小城茶叶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2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