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青01民初11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区世博文体用品商行,住所地西宁城东王家庄小商品批发市场*期准D76.77.**号。
经营者:俞瑞燕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区万胜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275元退还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