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18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98400。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86059。
被告:清镇市国泰烟酒店,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云岭大街。
经营者:胡方兵。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镇市国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