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清镇市国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黔01民初185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清镇市国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国泰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18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98400。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86059。

被告:清镇市国泰烟酒店,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云岭大街。

经营者:胡方兵。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镇市国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