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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孔玮与常州市东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75号
案件名称75孔玮与常州市东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常州市东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75号原告:孔玮,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东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西区四幢12号)。

法定代表人:鲍建东,董事长。

原告孔玮与被告常州市东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孔玮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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