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上虞正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后山村。
法定代表人:池伟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韧,董事长。
原审被告:余姚市家宝休闲家具有限��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横塘村高兰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雷昆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绍兴上虞正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余姚市家宝休闲家具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正亮公司上诉称,正亮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本案应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辖。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自2017年9月8日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因余姚市家宝休闲家具有限公司、正亮公司的住所地分别在宁波市、绍兴市,依照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正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