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天时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曹可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颜鲁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宁波天时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文采公司以其享有的名称为“宝珠笔”(专利号ZLXXXXXXXXXXXX.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为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采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天时公司同意,且现无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1元,均由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