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180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创升服装厂,住所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溪尾村六冷片。
经营者:谢庆升,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谢庆升,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创升服装厂、谢庆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创升服装厂、谢庆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普宁市流沙创升服装厂、谢庆升的银行存款83818元(已含执行费114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381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