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36号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新建路**万达公馆****。
法定代表人:朱明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店镇青田联华生活大卖场,住所地:,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新店村v>经营者:杨海荣,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店镇青田联华生活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为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对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