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33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丽、章盼盼,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圣菲德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道第六层610。
法定代表人:梁世梓。
被告:黄学勤,女,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德胜东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巧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公司员工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圣菲德斯家具有限公司、黄学勤、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