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09号原告:陈燕玲,女,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黛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3105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徐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燕玲与被告连云港黛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陈燕玲于2018年4月1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8.5元,由原告陈燕玲负担。
原告陈燕玲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