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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玲与连云港黛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陈燕玲与连云港黛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燕玲,连云港黛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09号原告:陈燕玲,女,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黛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3105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徐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燕玲与被告连云港黛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陈燕玲于2018年4月1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8.5元,由原告陈燕玲负担。

原告陈燕玲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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