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91号原告:王泽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小博士塑胶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新乡党校旁(美城工业区)。
经营者:陈逸洁,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王泽亮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小博士塑胶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81××××.2)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泽亮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泽亮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泽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