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23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洪健平价烟酒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院路江南家园*期*号门面。
经营者:倪洪波,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洪健平价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