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1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精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金,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华电器行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东路旧货大市场*栋**号,注册号:360111600208835。
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素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付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是:2017年5月9日,经上诉人调查发现被上诉人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共计1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认定被上诉人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上诉人提供了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的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处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拍照打印件及现场查处时照片若干等证据。
李素金辩称,我没有侵权,我是卖的旧麻将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我方进行整改,整改主要是维持商品正常买卖秩序,如店面外不能堆放商品等。
浙江松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5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QUEYOU”文字加拼音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110578,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麻将。
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8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文字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100197,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
同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TREYO”图文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519890,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将上述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许可浙江松冈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使用,并明确授权浙江松冈公司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包括对任何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侵权行为,依法定程序向相关主管司法机关起诉、申诉。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明确授权,有权对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浙江松冈公司主张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华电器行销售了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其证据仅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照片”“现场照片”的打印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
首先,现场笔录系复印件,其真实性、合法性原审法院无法确认;
其次,照片原告未提供拍摄底片或原始电子数据给法院进行核对,对该打印件的真实性原审法院无法确认;
再次,照片打印件的拍摄时间、地点的亦无法确认;
另,照片中人员的身份均无法确认,并未出现穿着制服的执法人员。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对被告销售了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支付合理费用5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李素金对涉案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但终因未达成协议,调解未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李素金对涉案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浙江松冈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1日对被上诉人出具了南湖工商责改[2017]直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未对李素金作出罚款及其他处罚。
据此,浙江松冈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李素金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李素金称其是从麻将馆、会所收购来的旧麻将机,或者是别人送上门的,没有购买凭据,有的是现金支付,有的是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者以旧换新。
李素金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李素金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具体金额,因浙江松冈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李素金的利润等情况。
据此,本案综合考虑浙江松冈公司的商标品牌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及品牌影响,李素金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性质,本院酌情判令李素金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综上,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有误,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李素金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雀友”产品停止销售,销毁库存;
三、被上诉人李素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浙江松冈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浙江松冈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李素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