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新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村。
法定代表人:徐来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富阳新星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富阳新星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富阳新星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富阳新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杭州富阳新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