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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通达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54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通达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通达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54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烟酒商店,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管城街**号附**号,经营者朱青松。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通达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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