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民初3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豪,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振会,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振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争议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