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永兴花苑附29幢108室经营者:单以海,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以下简称长江一号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江一号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江一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港闸区好又多超市长江一号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