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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苏醒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298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苏醒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苏醒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执行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苏醒百货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

经营者:谢苏醒,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迟延履行金286元(暂计至2021年5月22日止),案件受理费8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5424元。

经审查,长沙市雨花区苏醒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者为谢苏醒,应以谢苏醒个人财产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苏醒百货商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苏醒百货商行、谢苏醒的银行存款54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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