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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家利与天津市老城墙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盐山县孔伟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19民初5332号
案件名称郝家利与天津市老城墙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盐山县孔伟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郝家利;天津市老城墙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盐山县孔伟帅食品有限公司;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5332号原告:郝家利,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凤铭,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老城墙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大新公路北侧(国税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春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县孔伟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2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孔伟帅,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鸥,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金元宝市场副食调料厅A1-1-19增1。

法定代表人:刘朝论。

原告郝家利与被告天津市老城墙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被告盐山县孔伟帅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欧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山县孔伟帅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新华副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家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家利撤回对被告盐山县孔伟帅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新华副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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