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360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水灵灵生鲜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达道街6号。
经营者:张国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水灵灵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