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1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德胜镇杨雅卓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德胜镇德富街2号。
经营者:杨雅卓。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德胜镇杨雅卓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同年5月10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