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85号之一原告:李羡婷,女,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
被告:上海锦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公路1357号1幢1120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唐镇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波,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的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上钢三村45号甲118室。
法定代表人:茅巧燕。
原告李羡婷诉被告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锦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科的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李羡婷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羡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羡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李羡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