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89号原告:程瑞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福瑞尔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
法定代表人:胡贵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东,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庆溢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乐村“龙生围”。
法定代表人:吴泽平。
被告:徐金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常州福瑞尔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中山市庆溢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程瑞琪申请追加徐金科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程瑞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程瑞琪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