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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同兴镇梦之缘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终312号
案件名称31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同兴镇梦之缘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同兴镇梦之缘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同兴镇梦之缘家具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同昌路78号梦之缘家俱城。

经营者:徐怀学,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同兴镇同兴村大同兴**号,现住江苏省灌南县。

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麒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同兴镇梦之缘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梦之缘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麒麟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麒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梦之缘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合计1425元,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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