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同兴镇梦之缘家具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同昌路78号梦之缘家俱城。
经营者:徐怀学,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同兴镇同兴村大同兴**号,现住江苏省灌南县。
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麒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同兴镇梦之缘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梦之缘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麒麟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麒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梦之缘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合计1425元,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