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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亚强、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民终643号
案件名称贾亚强、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亚强,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6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贾亚强,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赤岸。

法定代表人:姚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金丰大夏A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亚强、上诉人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亚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上诉人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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