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45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港龙数码手机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8号华中电脑数码城1楼A-01号。
个体经营者王伟。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港龙数码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港龙数码手机经营部送达之前,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