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鑫隅四街**A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6780649。
法定代表人:张京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瞿塘峡路**科技城**F-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EJTF038B。
法定代表人:冷青河。
本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517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2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01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除零星存款外,不动产、车辆、民政、税务、工商、保险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1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
三、2021年02月25日,将被执行人通过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1年04月07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除零星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五、2021年04月09日,向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律师调查令,告知调查令的使用,并让代理人签署告知笔录。
六、2021年05月10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除零星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外,不动产、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七、2021年05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止今日,本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