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3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关中五金工具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1幢311号。
经营者:王德连,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金州区关中五金工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大连市金州区关中五金工具商行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大连市金州区关中五金工具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大连市金州区关中五金工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