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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镇洪等与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辖终124号
案件名称马镇洪等与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镇洪;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紫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马镇洪,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镇洪,男,1979年6月26日,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上诉人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女人公司)、上诉人马镇洪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商智财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819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名女人公司、马镇洪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本案被诉行为包括百度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并存在主观过错为由,进而认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显属错误。

不论我方是否构成侵权,百度公司仅是网络销售平台,海商智财公司仅是为了方便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才将百度公司列为被告。

故百度公司并不能成为本案管辖的连接点。

名女人公司、马镇洪的住所地均在汕头市潮阳区辖区内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海商智财公司诉称,名女人公司在其百度“爱采购”平台经营的网店中,销售大量侵犯海商智财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同时名女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镇洪恶意抢注了“新海尔洗”商标,并通过名女人公司大量销售侵权产品。

海商智财公司主张名女人公司和马镇洪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海商智财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百度公司作为“爱采购”平台的运营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百度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百度公司作为被告之一,海商智财公司有权选择向百度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名女人公司、马镇洪主张百度公司与其他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意见,本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本案由一审法院受理的唯一管辖连接点,海商智财公司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名女人公司在百度公司所运营的销售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百度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关于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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