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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学兵与深圳市中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肖学兵与深圳市中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学兵,深圳市中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 (2018)粤03民初261号 原告:肖学兵,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盐凤凰社区第一工业区凤业一路17号A栋三楼C号。

法定代表人:谢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学兵诉被告深圳市中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学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学兵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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