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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民终20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终2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经营者:刘景龙,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诉人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75元,由上诉人赞皇县新开街鑫海通讯门市负担4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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