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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天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1民初579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天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任天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579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缪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天明,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天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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