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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联合一百喜来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联合一百喜来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联合一百喜来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7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联合一百喜来多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江宏新村**号*楼。

经营者:汪焕林。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联合一百喜来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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