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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瑞拓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1民初38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瑞拓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瑞拓建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8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瑞拓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塔坡村口。

经营者:何艳锐,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俊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瑞拓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瑞拓建材经销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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