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52号原告:李诗荣,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迪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与耗乡路交汇处中心名座A栋1903。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河西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诗荣诉被告深圳市飞迪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河西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李诗荣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诗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诗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诗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