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77号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生产基地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应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墨色江南铝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div>法定代表人:刘品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
法定代表人:张桂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墨色江南铝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