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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墨色江南铝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277号
案件名称1277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墨色江南铝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墨色江南铝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77号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生产基地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应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墨色江南铝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div>法定代表人:刘品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

法定代表人:张桂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墨色江南铝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固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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