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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法坤、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2民初1251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法坤、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法坤;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1251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法坤,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杜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东,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谢法坤、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科欧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厨科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法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法坤立即停止在网店内使用“欧派”字样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谢法坤立即停止销售标有“OPEIVNI”“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3.判令厨科欧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注“OPEIVNI”“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4.判令厨科欧派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

5.判令二被告就本案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

庭审时,欧派家居公司撤回关于“OPEIVNI”标识的诉讼请求,2018年4月25日,欧派家居公司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家居公司所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7年2月,欧派家居公司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208,进一步奠定了欧派家居公司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欧派家居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家居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6月,欧派家居公司发现谢法坤在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OPEIVNI”“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对上述侵权行为,欧派家居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为攀附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谢法坤、厨科欧派公司故意在店铺内、产品上标注“欧派”“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不但侵犯欧派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欧派家居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欧派家居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厨科欧派公司辩称,1.两被告没有业务往来,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厨科欧派公司生产的;

2.厨科欧派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与欧派家居公司所在地级市不同,经营的产品不同,处于不同市场,不存在竞争关系,即使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对欧派家居公司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OPEIVNI”标识与欧派家居公司的商标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

4.欧派家居公司没有生产、销售燃气灶,且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

综上,请法院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诉求。

谢法坤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有原件供核对,且均由公证机构出具,能证实欧派家居公司的权利来源,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3.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有原件供核对,能证明“欧派”商标的知名度,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公证机构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公证书附带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构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聘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能反映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报纸、杂志资料,该报道均是向公众公开发行,反映欧派家居公司广告宣传的情况,证实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本院予以认定;

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3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则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9.公证费发票,没有原件核对,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10.(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372号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且有原件供核对,能证实欧派家居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吸油烟机产品类别有使用“欧派”字号、商标等,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厨科欧派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制品、塑胶制品。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柜、饮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家居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7年6月17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6月2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村××××××号××房间,使用连接互联网电脑,在淘宝网掌柜名为“爱家高端厨卫电器”的“爱家高端厨卫电器”网店内购买了燃气灶一台。

上述操作过程中,王守贞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

2017年6月2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村××小学旁边,签收了申通快递的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家用燃气灶”的货物一件,单号为400080183423。

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燃气灶一台及使用说明书一份。

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密封,密封后的物品交由王××保管。

王××对上述物品及快递员拍摄照片十张。

2017年6月24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村××××××号××房间使用连接互联网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在操作过程中,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

2017年7月18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3号公证书。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燃气灶、两张光盘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包装箱小侧面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授权),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电话:0760-293××××8,292****,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860-36××”字样,并贴有标贴,标注“产品型号JZT-B”字样。

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及配件、使用说明书一份,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

现场拨打电话号码0760-293××××8、0760-292****、400-860-3695,均无法接通。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2个信封,各有光盘1张。

经比对,在播放上述屏幕录像中,涉案网店有使用“欧派”字样,如“正品欧派OPEIVNIA级燃气灶”,该网店已完成支付宝个人认证,经营者为谢法坤。

欧派家居公司、厨科欧派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欧派家居公司认为谢法坤在涉案网店使用“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交(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372号公证书,证实其在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吸油烟机产品类别有使用“欧派”字号、商标等。

厨科欧派公司否认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另,欧派家居公司在本院以厨科欧派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共有3个。

双方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庭审中,欧派家居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控侵权产品是谁生产、销售的;

2.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赔偿主体及数额。

焦点1,涉案网店已完成支付宝个人认证,经营者为谢法坤,谢法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欧派家居公司的主张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定涉案网店由谢法坤经营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标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等交易资料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在厨科欧派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并销售。

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燃气灶,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炉,两者属于同类商品,因此,判断谢法坤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需对比被控侵权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将涉案网店使用的“欧派”字样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读音均一致,二者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谢法坤在其经营的网店使用“欧派”字样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家居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橱柜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上标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欧派家居公司的字号均是“欧派”,二者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焦点3,关于欧派厨科公司辩称欧派家居公司在燃气灶产品上未使用“欧派”商标的意见,欧派家居公司已提交(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372号公证书证实其在燃气灶产品类别有使用“欧派”字号、商标等,故对欧派厨科公司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涉案产品的费用以及针对厨科欧派公司的诉讼共有3个等因素,酌定谢法坤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厨科欧派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谢法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法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掌柜名为“爱家高端厨卫电器”的淘宝网店内使用“欧派”字样的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谢法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三、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谢法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即860元,由被告谢法坤承担20%即860元,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60%即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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