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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盼圆家纺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83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盼圆家纺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盼圆家纺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民初83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盼圆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8幢1006室。

法定代表人:徐敬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苏州盼圆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圆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被告盼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盼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域名为www.1688.com)刊登致歉声明;

2、盼圆公司赔偿宏联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阿里巴巴公司删除盼圆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侵权链接;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宏联公司撤销其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宏联公司为第20类别第10065566号商标的独占总被许可方,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软垫、垫褥、枕头等;

2、盼圆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拥有并管理的阿里巴巴网站开设了名为盼圆公司的网络店铺,销售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孕妇枕;

3、宏联公司及其拥有独占被许可权利的注册商标在国际具有很高的声誉;

4、被控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给宏联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5、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开支。

宏联公司就其诉请提交(2016)沪徐证经字第9087号公证书、(2017)沪闵证经字第981号公证书、(2017)锡证经内字第3003号公证书、(2016)沪徐证经字第9088号公证书、(2017)沪徐证字第5160号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盼圆公司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并未侵犯宏联公司权利。

首先,涉案商标系图形商标,而非文字商标,故用大嘴猴文字搜索到被控侵权产品并不构成对宏联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未以“大嘴猴”文字申请商标,亦未以猴子图案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再次,被控侵权产品印猴子图案仅示吉祥,且猴子图案在形状、颜色等方面与涉案商标不同;

最后,被控侵权产品系抱枕,属于被子而非枕头,故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2、盼圆公司的销售额为0,未对宏联公司权利造成损害。

盼圆公司提交销售清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未有销量。

阿里巴巴答辩称,1、阿里巴巴平台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由会员提供,亦由会员承担责任,阿里巴巴平台仅在知悉侵权信息后未及时删除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2、阿里巴巴平台在会员注册时告知其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并设置了处罚措施及维权途径;

3、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诉前未收到相应维权投诉,且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及时将被控侵权产品下架并删除了侵权链接。

阿里巴巴公司就其抗辩提交删除侵权链接的截屏,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065566号“”商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软垫、枕头等,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止。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声明其系PaulFrank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同时书面确认宏联公司系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产品的独占总被许可方,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保罗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凯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2月23日,付凯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1688.com”后输入账号和密码、搜索“苏州盼圆家纺有限公司”并浏览、在“供应产品”栏目中输入并搜索“大嘴猴”、点击搜索结果显示“盼圆家纺免费代理一件代发孕妇枕全面印花U型孕妇枕”。

图片显示该枕遍布猴头图形,猴头脸部为上下结构,上部较圆、眼鼻耳对称分布,下部为嘴,呈扁平化。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5160号公证书。

保罗公司未能就被控侵权产品实际采购,盼圆公司的成交记录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成交量为0。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经保罗公司授权享有涉案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其作为独占被许可人的商标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大量使用权利人标志性的大嘴猴图案,容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建立关联,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该图案标识与第10065566号“”商标相近似。

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并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论是盼圆公司网店所示的名称“U型孕妇枕”,还是该公司主张的“抱枕”,均属于第20类“垫、枕”范畴,属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盼圆公司主张其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能成立。

盼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赔偿损失部分,鉴于盼圆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成交记录为0,亦无证据证明盼圆公司存在侵权获利,本院在宏联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宏联公司未就盼圆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带来损害予以举证,故其诉请盼圆公司刊登致歉声明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盼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宏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盼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宏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盼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宏联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盼圆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严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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