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3756号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敏,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