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190号之二 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绣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治家。
被告:苏治家。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