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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190号之二
案件名称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190号之二 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绣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治家。

被告:苏治家。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荻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治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智科光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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