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203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北区魏村建忠日用杂品商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魏村德胜路**/div>经营者:巢建中,男,195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北区魏村建忠日用杂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