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3219号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DawnAtlas。
被告:广州晨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常付。
被告:林常付,男,广州晨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与广州晨意贸易有限公司、林常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