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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与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终771号
案件名称771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与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居委会5组(南街)。

经营者:薛永新,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执行董事。

上诉人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与被上诉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通州区川姜镇优卡滋蛋糕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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