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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原、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民辖终27号
案件名称陈成原、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成原;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原,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财富大厦****。

上诉人陈成原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创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陈成原上诉称,创瓦公司曾以相同案由起诉案外人浙江创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在审理过程中又撤回起诉,现又以相同理由起诉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陈成原,先不论创瓦公司的诉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或是否具有正当性,光从标的来说,在前案判赔仅2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恶意将本案标的定为1000万元,实际上是故意提高诉讼标的,人为选择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对此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成原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金华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创瓦公司作为原告,有权选择案件的被告及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本案中,创瓦公司诉请陈成原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已履行预缴诉讼费的义务,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陈成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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