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30427号申请人: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三台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翔,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华高垵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法定代表人:曹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蒙彬,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振国,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蒙斯坦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楼1A、1B、1C华清园招待所**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蒙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振国,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北京华高垵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蒙彬、北京蒙斯坦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304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蒙彬、北京蒙斯坦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50901.27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执行过程中,实际冻结蒙彬中国光大银行燕郊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0元。
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北京华高垵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本案保全实际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极少,未能达到其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目的,故向本院申请解除蒙彬、北京蒙斯坦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高国际(亚太)有限公司、北京华高垵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蒙彬在中国光大银行燕郊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