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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美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99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美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美萍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99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林婷兰,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美萍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锦花路天骄世家1栋105号一层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2G。

经营者熊训佣。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美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美萍商店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美萍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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