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38号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香丽,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潢里镇北隍村。
法定代表人:陆宝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速派奇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以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计4630元,由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