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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琳熙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民终492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琳熙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琳熙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4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琳熙烟酒店,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与衡山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

经营者:丁玉洁,女,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琳熙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6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琳熙烟酒店达成和解,于2018年5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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