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423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夏港吉麦隆百货超市,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新港大街*号。
经营者:章洪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缨,国浩律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国浩律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夏港吉麦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